法律惟有切身實際時才能體會它的重要性

平常寫題目看案例
誰侵占誰土地,A欠B幾百萬債務不履行,C行使付款請求權本票不兌現
或是D槍殺了E、搶了F的皮包、偷了G的賓士來開,後來E的兒子報仇強暴了D
等等有的沒的

不管案例再聳動,都跟自己無關
考試時不小心寫錯,大不了被當明年又是條好漢
(雖然我都歐趴)

可是如果現在被欠錢的是自己,被殺的是親戚朋友,被開空頭支票的是爸媽
那可就非常非同小可

今晚在研究租賃契約和定金的法律性質
不但上網查還翻出了已經生灰塵的債總
老實說期末考前也沒這麼認真

不要以為鄉下人好欺負啊!
如果我們家因此吃虧而損失好幾萬
那我的生活費就要減少了

真是事關重大非同小可
總之事情很複雜,我也懶得打上來

只能說有奧房東就有奧房客
最慘的就是出租房子遇到奧房客
因為房東的權益很少人會關注
大都以為出租人都是有錢人
倒楣房東只能自求多福

契約終止了還敢賴著不走,或威脅恐嚇要破壞店面
都已經頂讓了,就是別人的財產
小心違反刑法毀損罪

不過頂讓的錢,居然還有叫房東先墊的道理
租給這種人難保不會一直拖欠房租
是該硬起來的時候了
純樸厚道只有被欺壓的份


土地法99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關於租賃的押金,法律說最多可以收2個月的租金總額
爸媽說什麼不能破壞羅東的行情,所以只收一個月
所以有時法條只是寫好玩的
民風和習俗還比較偉大!
鄉下人真是可愛又天真,與世無爭
可是別人卻會處處跟你斤斤計較呀


此外關於下面這怪條文,總覺得是專為承租人(房客)而設

民法440條(一)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二)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所以說在押金抵完遲付租金後
可以繼續不繳房租免費白住兩個月,電費用到破表
房東才有權終止契約把他趕走
然後惡房客就拍拍屁股閃人不知去向
要不回那筆拖欠的房租,只能自認倒楣

突然覺得。。。
鄉下更需要法律扶助
因為有太多不懂法律的天真房東
和從都市來佔便宜,動不動就威脅要告人的奧房客

尤其是宜蘭和台北現在距離縮短
有很多台北客來開店做生意或租房子住

總之大家小心點了
多學法律莫吃虧
天佑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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